2007年12月2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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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被火烧也不卖淫
一未成年女子自救受伤 理发店店主获刑6年
谷子

  本报讯 弱女子万某为了脱离淫窝,用打火机点燃了关押她的房子。最后虽然成功脱离魔掌,但她却被烧成轻伤。昨天,永嘉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理发店店主季兴翠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7年7月7日晚,被告人季兴翠(女,29岁,云南省昭通市人)伙同麻长生等人到乐清市,从他人处将17岁的被害人万某带到永嘉县瓯北镇楠江西路75号季兴翠经营的理发店。次日上午,万某觉得该店不是正规的理发店,便要离开,被告人季兴翠和麻长生不同意,还将万某带到瓯北镇楠江西路41号季兴翠老乡李兴兰的租住处二楼,锁门将万某关押。在关押期间,季兴翠要求万某在其店里卖淫,万某不同意,麻长生也曾在关押处将万某的衣裤脱光。直到同月12日下午,万某为了逃离被告人季兴翠等人的控制,用打火机点燃关押她的房屋并呼叫救命,从而引起他人注意,尔后有群众进来将万某救出。万某在房屋着火过程中被烧伤。经法医鉴定,万某全身10%面积烧伤致浅二度,损伤程度为轻伤。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季兴翠违背妇女意志,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,强行迫使他人卖淫,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。由于被害人强力反抗,并以放火方式逃离了被告人季兴翠等人的控制,季兴翠强迫卖淫的目的没有得逞,属于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决定予以从轻处罚。(谷子)